重庆住建委-关于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
渝建人居〔2022〕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推进我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建立有偿使用收费长效机制,保障城市综合管廊安全运营,促进城市综合管廊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确定的“公益为主”“有偿使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费项目
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向管廊运营单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未移交给管廊运营单位管理的管廊,由管廊建设单位负责运营和维护,并向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收取费用。
二、收费原则
(一)市场协商为主。在政府引导下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机制,管廊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调价机制等有关事项原则上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确定,并根据《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协议示范文本(试行)》(渝建人居〔2021〕23号)签订入廊协议。供需双方协商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制订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参考标准,为供需双方协商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二)加强运维保障。根据《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主导”“公益为主”原则,当入廊管线未达到管廊设计满载容量,且收取的日常维护费不足以弥补管廊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成本时,应按照事权划分,由政府对日常维护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以保障管廊正常运行。
(三)支持灵活付费。入廊费可以一次性全额支付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宜按照等额本息法,以一次性全额支付的入廊费为基数,根据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每期入廊费。提前支付若干年日常维护费的,管廊运营单位宜给予一定优惠;延迟支付日常维护费的,管廊运营单位可以根据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滞纳金。
三、收费标准确定依据
入廊费可以根据管廊建设成本、入廊管线种类、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日常维护费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更新等成本,以及入廊管线种类、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排水管网、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费、日常维护费按照既定渠道支付。水、电、气接入工程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管廊(或管沟)的,或原已由政府与管线权属单位协议商定管廊(或管沟)由财政全额出资建设的,其相应回路管线的入廊费应按照事权划分由政府承担,日常维护费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二)管廊运营单位应认真履行管廊运营维护职责,按照入廊协议向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管廊监控中心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管廊运行、维护和管理支出等信息。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确保所属管线尽快入廊,按时足额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并按照入廊协议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运营和维护工作。
(三)实缴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可列入各管线权属单位经营成本,各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对经营成本的影响。因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导致经营成本增加,确需调整水、电、气等价格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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