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000013338/2023-00198
建办市函〔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现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条件和执业印章的注册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的人员,其执业印章的注册号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部分为建检加地区编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地区序列号),中间以“—”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000013338/2023-00198
文章链接:https://www.cdjdfw.com/20136.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建筑标准规范、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