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9号)
当事人:秦振营。
身份证号:XXX。
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冀213060803865。
工作单位: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经查明,2022年4月19日,景县高新区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办公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左右。根据景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调查报告》,你作为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河北泽邦实验办公楼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落实工人安全三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的请示》(衡建呈〔2022〕78号)、景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景政字〔2022〕4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
2022年8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2〕第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调整13项)》(冀建办函〔2021〕135号)第2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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