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20号)
当事人:刘奇。
身份证号:XXX。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2020)0114829。
工作单位: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经查明,2022年4月19日,景县高新区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办公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左右。根据景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调查报告》,你作为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河北泽邦实验办公楼项目安全员,负责该项目的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对本公司工人未按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规定进行培训即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的请示》(衡建呈〔2022〕78号)、景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景政字〔2022〕4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
2022年8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1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调整13项)》(冀建办函〔2021〕135号)第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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