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8号)
当事人: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6867H。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1429。
地址:景县水场路南头。
经查明,2022年4月19日,景县高新区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办公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左右。根据景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调查报告》,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发实验办公楼施工防护不到位,对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厅委托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认定你公司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上述事实,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的请示》(衡建呈〔2022〕78号)、景县人民政府《关于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楼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景政字〔2022〕4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2022年8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1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调整13项)》(冀建办函〔2021〕135号)第1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链接:https://www.cdjdfw.com/14039.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建筑标准规范、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